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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30 生效日期: 1999-11-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基[1999]887号

根据财政部与中央各主管部门(公司)签订的《国债转贷协议》,现将中央部门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门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实行“分批计算、分批支付”办法。即国债转贷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中央各主管部门(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开设的委托贷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在收到国债转贷资金后,即通知贷款主管部门(公司)持财政部下达的国债转贷资金预算(计划)文件及其与财政部签订的转贷协议办理手续,当天国债转贷资金转入其存款户,即为贷款起息日,并按年计算应付利息。

  二、国债转贷资金贷款本息归还手续
  本金:中央各主管部门(公司)按《国债转贷协议》归还本金时,持印鉴到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填制“贷款还款凭证”,将国债转贷还款资金汇入贷款账户,减少贷款余额。
  利息:中央各主管部门(公司)按《国债转贷协议》归还利息时,持印鉴到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填制信汇凭证将资金汇入建行总行开设的“代收贷款利息户”,冲减挂账利息。
  中央部门国债转贷资金应付利息在每年结息日(12月20日)后10日内缴到指定账户。

  三、中央财政办理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26100261)。

  四、为保证《国债转贷协议》有关条款的落实,及时、足额地收回国债转贷资金,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到位的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逾期转贷资金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加倍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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