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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200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4)45号)精神,为做好 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 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伍义务兵和二期以下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于2005年3月底,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 2005年5月底。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2005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全面实行安置就业、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施行。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在鞍的各中、省直单位,都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经反复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承担接收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要保证退役士兵在工资福利和住房等方面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下达计划的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省政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用人单位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标准定为3万元。
  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扶持就业安置办法,在巩固已经取得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完善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成人教育、个体经营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就业资金筹集力度,拓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渠道,扩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范围,保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深入进行。市内城区要在继续加大安置就业工作力度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扶持就业的比例,应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凡自行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2万元,伤残军人和转业士官加发0.5 万元;各县(市)区可实行扶持就业为主,安置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实际数量,将所需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及 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原则上从 2005年2月份开始发放。各级安置部门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与预算 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根据市场劳动用工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对退役士兵进行内容丰富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排。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帮助退役士兵适应市场经济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服从地方政府的安排。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破产、 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要积极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中的两用人才,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 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针对近年来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不断增加的新情况,要认真研究复员士官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新特点,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和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安置工作情况,发现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市)区或双拥模范单位。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安置政策,宣传退役士兵先进 典型,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予以曝光。各级安置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加强依法安置,对不接受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 实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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