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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连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9 生效日期: 2005-03-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大连市国家助    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连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2号)精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完善我市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齐心协力,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大连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确定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及贷款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贴息经费落实情况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教育局负责市属普通高校(含高职)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市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地方财政负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贴息经费,按时办理贴息经费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拨款,监督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贴息经费的使用情况;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竞标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的资格,监督经办银行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各普通高校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由学校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2至5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负责与具体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负责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的筹措;负责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积极配合银行防范贷款风险。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四、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实行总额包干。贷款额度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确定。助学贷款以学费和住宿费贷款为主。学费加住宿费不足6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贷款;超过6000元的按6000元贷款。对音乐、美术等高收费的专业贷款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余部分自行解决。每所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确定。

  五、从2005年开始,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新的贴息办法,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由个人自付。对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可按年申请贷款或按学年制申请贷款。申请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父母单位证明(农村或无单位免提供此证明);
  5.乡(镇)、街道(社区)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对其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向经办银行提供本校贷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经办银行按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批贷款,在总额度内尽量满足普通高校贷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及时向学生发放贷款。贷款学生要如实填写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具体贷款程序、审核办法按学校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规定办理。

  七、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人毕业后6年。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对直读研究生、第二学位的贷款学生,经学生本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还贷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对提前归还部分,贷款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贷款学生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在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贷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八、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学校和经办银行应开展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加强培养学生信用意识。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做好贷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偿还贷款。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在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在其就业报到的有关文件中体现相关信息。贷款学生毕业后,所在学校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未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在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毕业学生在还款时,如与经办银行联系不上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还款的,应主动与毕业学校取得联系。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按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九、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市财政局全额承担。市教育局按照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确定学校贷款规模,并提出贴息经费的需求预算,经认真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具体贴息办法按市教育局与中标经办银行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执行。

  十、设立大连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属高校按当年实际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办银行适当经济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贷款学生所就读高校和市财政局各承担50%。高校承担风险补偿金,要与上一学年度本校贷款学生的违约率挂钩。高校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实施高校收入“收缴分离”时在财政专户预留10%扶困助学资金中拨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风险补偿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同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

  十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大连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招投标采用市内邀请招标方式,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要严格规范组织好招投标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市教育局与中标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十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优惠政策。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贷款学生可减免其贷款本息,由有关部门代其还贷还息。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十三、2005年市政府确定贷款风险补偿金投标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十四、对中标的经办银行,将给予以下优惠条件和必要的支持:
  1.对以前年度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余额按中标所确定的风险补偿金比例一次性给予补偿,所需资金由贷款学生所就读高校和市财政局各承担50%;
  2.市属高校经费专户逐步转到中标银行。

  十五、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配合银行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对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和反馈。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市教育局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

  十六、本意见从2005年高校春季开学起实施,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此前已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七、本意见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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