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朝政发[200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鉴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为350元(辽政发[2004]42号文件批准)。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 、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0%,即每月280元。
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的70%,即每月245元。
三、从2005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也按新标准执行。
四、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欠发的失业保险金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