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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4 生效日期: 2005-04-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朝政发[200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鉴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为350元(辽政发[2004]42号文件批准)。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 、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0%,即每月280元。

  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的70%,即每月245元。

  三、从2005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也按新标准执行。

  四、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欠发的失业保险金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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