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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5 生效日期: 2006-08-15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委、局):
  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全面落实学校收费公示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增强教育收费工作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按照“未经公示,不得收费”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二、在2006年秋季开学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各地价格、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要求,对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公示,方便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各级各类学校近期要集中组织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自查,在2006年秋季开学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当地价格、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在今年第四季度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检查中,要把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学校是否按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存在未经公示的收费;公示项目是否齐全、公示内容是否准确;是否有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的问题;是否根据政策调整对收费内容及时更新;是否存在已取缔项目仍被公示、继续收费的情况;学校是否建立了规范化的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对不按规定要求实行公示的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责令立即纠正,涉及到的违法金额要依法清退和没收。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抓紧制定和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当地政府教育公示的内容、公示方式、公示地点等具体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财政部(综合司)、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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