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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3 生效日期: 2000-02-23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津国税所[2000]3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对我行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列支情况审核确认的申请》(工银津计[2000]15号)。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0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分行汇总算帐,统一调剂使用,各支行在分行统一调整使用的数额内(调整明细表见附件)据实列支,超过《调整明细表》规定的数额应进行纳税调整。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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