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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 2004-04-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办发[2004]70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区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4)12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危化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按照4月27日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由区商委牵头,区经委、交委、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严格按市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认真开展各项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4月16日,我市天原化工总厂发生液氯贮槽罐爆炸事故,导致9人死亡,3人受伤,10多万人紧急疏散。同时,北京广东江苏浙江江西等地也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并指出,事故多发的原因,既有设备陈旧老化问题,也有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以人为本”理念是否真正树立起来,安全问题是否足够重视。要求各地区和部门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并采取综合治理和防范措施。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全市必须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力度。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迅速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上升势头,根据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和4月2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二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落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危险化学品的专职管理人员,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
二、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化工企业安全大检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4)109号)的要求,按照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大检查方案(附后),立即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重点排查即将搬迁出主城区的32户化工企业,以及加工、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检查责任,按照“谁牵头,谁组织;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要按照企业为主、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挂牌公示、限期完成、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制度,保证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深化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切实提高危化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总结前一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治本措施,要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一是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上述五类企业整改结束后,要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经认定符合条件后才能恢复生产。二是对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改造,增强抗风险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安全技术装备的投入,努力弥补设备欠账,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限期进行改造,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下决心搬迁、转产或关闭,以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积极采用先进可靠的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提高安全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
五、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安全基础,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根据安全质量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管理能力进行严格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制订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演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预警、应急处置、人员调配、物资准备等方面制订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尽快建立专业化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增强事故救援能力。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应急救援体系应与本辖区的企业应急预案充分衔接,并进行经常性演练,做到内外结合、责任明确,确保信息畅通、联动顺畅、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处置有力。对重大危险源要建立档案,责任到人,24小时全方位监控,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
七、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各地区、各部门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管理。对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纪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6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附件:2、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大检查方案
  一、检查时间
  大检查时间为4月30日一6月10日。大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4月30日一5月10日由企业自查;第二阶段:5月10日一6月10日由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检查。
  二、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和使用企业。尤其是对将要搬迁的主城区32户化工企业必须逐一进行检查。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规章制度。一是检查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二是检查从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专职机构,配备相应人员;三是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四是检查各种操作规程是否完善、科学;五是检查从业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六是检查针对发生安全事故,是否有保护职工和群众安全的切实方案。
  二是查生产工艺和设施设备。一是检查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是检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附件是否经过检测,是否超期服役;三是检查各种管道(特别是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管道)是否泄漏;四是检查各种监控设施、设备是否可靠、灵敏;五是检查各种电气是否符合防爆要求;六是检查危险作业场所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七是检查下水道是否通畅、是否有水封及污水处理场是否符合规定。
  三查重大危险源。一是检查是否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和建档工作,是否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二是检查是否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是否掌握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信息。三是检查是否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有通讯、报警装置和泄漏报警装置;四是检查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是否健全了防范措施;五是检查是否掌握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是否落实了重点部位的挂牌负责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是否经常性地检测、检验重要设施、设备。
  四、检查方式
  检查以企业自查、各地区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和督查三方面相结合。各企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检查内容,逐项认真检查,做到谁检查、谁负责,检查结果经领导签字后上报。
  五、检查牵头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由市政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属及其以下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检查。
  市检查牵头部门为:
  市国资委牵头检查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生产企业;
  市经委牵头检查非国有生产企业;
  市商委牵头检查经营、储存企业;
  市交委牵头检查运输企业;
  市环保局牵头检查废弃处置企业;
  市相关部门牵头检查本行业危化物品使用单位;
  检查牵头部门自主决定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检查。
  六、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亲自部署,亲自检查,检查不分企业大小和所有制类别,做到不漏检、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大检查责任人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及大检查组长。
  (二)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本组的检查方案,明确参加部门、参加人员、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三)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检查交通工具。
  (四)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各检查组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则,真抓实干,轻车简从,严禁迎送往来,大吃大喝,赠送礼品,一经查出严加处理。
  (五)市级牵头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04年6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联 系 人:罗 宁  周小波
  联系电话:6387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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