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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确保我市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方式和标准。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从2004年起,补助方式由供应粮食改为折算成现金发放,按每斤粮食0.75元(其中0.70元为粮食补助资金,0.05元为补助粮食调运费)标准计算发放给退耕户。2003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尚未供应部分,按此标准折算成现金发放。
二、资金安排和管理。从2004年起,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分别负担。其中补助粮食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市财政按中央包干给市的标准即每斤粮食0.70元,全额包干给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补助粮食调运费由市财政负担,按各区县(自治县、市)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计划供应数量(不包括应扣农业税数量)和每斤粮食0.05元标准计算,包干给区县(自治县、市)财政。2003年度已供应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部分,其补助粮食调运费,仍按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关于2003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调运费安排的通知》(渝财企(2003)136号)执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办法,由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直接存入退耕户存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三、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如有节约,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资金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各级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
五、加强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的面积、补助资金的数额,都要严格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