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涪府办发[2004]92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04)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5月31日晚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全区防洪抗灾暨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部署,认真抓好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请区交委牵头,重庆涪陵海事处、区港航局配合,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管理,特别是渡船,该停航的必须停行,该取缔的必须取缔,汛期航行的船只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请区安监局(区安委会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加强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 安 办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预测,2004年我市长江、嘉陵江、乌江及东部中小河流为一般洪水,西部和东南部将出现洪涝,涪江和綦江可能出现较大洪水位,小江和綦江部分河段可能超过警戒水位,涪江最高水位将接近保证水位。为切实加强汛期水位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汛期安全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防洪渡汛工作,是夏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是保障今年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防洪渡汛工作作为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洪渡汛工作方案,健全防洪工作组织,继续强化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防汛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各地各单位要组建足够、精干的抢险队伍,落实必要的防洪抢险物资,一旦出现险情,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防洪渡汛工作的组织开展,并适时成立检查组,对重点地区的防洪渡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各港航、海事部门,要以重要河段、港口、码头、“四客一危”船舶等为重点,组织开展一次汛期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海事部门要加强签证管理,强化现场监控,凡水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禁航水位时,要严格执行船舶停航规定,坚决制止各种违章违规行为。
各级航道、海事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汛期水位变化,根据水位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助航设施和航行标志,并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航道通告和航行通告(警告),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管船机构要加大汛期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运输秩序。
三、各航运企业要针对汛期特点对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法规、操作技能、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法制观念和业务水平,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组织开展汛期安全生产自查活动,加强船舶的维修保养,严禁带“病”船舶参加营运。
各港口、码头经营者对港口及码头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及时更新老旧设施设备,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根据水位变动情况,配备满足船舶安全靠泊要求的靠泊设施和临时系泊设施,确保汛期船舶停泊安全。
四、落实值班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各地各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并保证每天有一名单位领导在岗带班,做到出现各种事故隐患或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能及时组织处理,严禁脱岗、漏岗、误岗。对重特大事故及重要险情瞒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该地区或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