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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8-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统一安排,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涪陵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田景斌担任,副组长由区公安局副局长唐正林担任,区计委副主任张毅、区建委副主任冉勇龙、区市政局副局长舒畅、市消防总队第六支队支队长张华、区公安局消防处处长吴雪佳、区规划处处长夏祥文、区村镇处处长刘于松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公安局消防处),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局消防处处长吴雪佳兼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全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达标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二、突出重点,明确工作任务
  按照《通知》要求,本着“突出重点、解决旧帐、不欠新帐、分步实施”的原则,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年内完成珍溪、龙潭、新妙、白涛四个中心镇的消防规划,具体由区公安局消防处负责。主城区消防规划(扩编)由区规划处、区公安局消防处负责。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由各乡镇负责,其消防规划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作出消防规划专篇,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并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区建委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城镇建设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专篇或者深度、内容不符合《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查。城镇建设规划应经区公安局消防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区政府批准。对于已经制定城镇规划但无消防规划或者深度、内容不符合《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的,应在年内完善消防规划专篇,由区建委负责督促各乡镇完善。
  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城市消防规划》(主城2002-2020)的要求保留消防站的规划用地,具体由区计委、区规划处负责。
  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开发业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由区市政局负责。
  (二)切实抓好消防站的建设,争取涪陵特勤消防站早日挂牌;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城市消防规划》(主城2002-2020)的规划,按照城市开发进度,提前做好大东门小型消防站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涪陵区消防设施建设,具体由市消防总队第六支队负责。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市消防总队第六支队要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统计后报区政府,未配的设备报请区政府研究解决。
  (四)今后除城市新扩建时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外,还应在3年内补齐尚差的市政消火栓(每年补建三分之一),涪陵城区规划市政消火栓446个,现有市政消火栓275个,尚差171个。现有市政消火栓中损坏的有70个。今年应补建市政消火栓57个并对已损坏的70个市政消火栓进行检修,具体由市政局负责完成。
  各小城镇的市政消火栓应每隔80一120米安装1个,具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的各类违章建筑、构筑物的清理必须在2004年底前完成,违章建筑由区建委负责,摆摊设点由市政、各有关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由区公安局消防处督办。
  (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要本着“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大经费投入,加快建设步伐,使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与经济、社会和城镇建设同步协调发展。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六)加强地方、企业、民办、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设。市消防总队第六支队、区公安局消防处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已经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力量只能巩固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随意撤消。对建有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扶持专职消防队建设。对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战斗的,区政府将给予一定装备消耗的经费补助。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防火工作的通知》(涪府发(2004)78 号)的要求,在乡(镇)村社建立三级义务消防队,加强农村防火。各乡镇要在2005年前组建地方、企业、民办、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并按照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防火工作的通知》(涪府发(2004)78 号)文件配备消防装备。珍溪、龙潭、新妙、白涛四个中心小城镇要在2010年前建立起地方、企业或民办性质的专职消防队。
  三、统一认识,强化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通力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务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取得实效。
  (二)保障经费,加快建设,确保工作落实
  要采取有力措施,急事急办,切实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消防业务经费,装备购置经费及维护经费。一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作为消防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二是结合城市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区财政局应逐年加大消防经费的投入,经费的投入应与经济增长速度同步增加;三是按消防设施设备配置规范要求,区政府将结合涪陵实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购买现代化的消防技术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以增强消防队伍的作战能力;四是积极开拓其它途径,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集资办消防,以解决消防经费不足的问题。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区政府年底要组织区公安局消防处、计委、建委、财政、规划处等部门,对各乡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未开展小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
  四、有条不紊,确保工作落实
  根据此项工作进度要求,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以下阶段分步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到2004年8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现状认真摸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针对存在的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制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报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区计委和区规划处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把消防队站用地情况书面报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区建委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把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的各类违章建筑、构筑物情况书面报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市政局、有关街道办事处要按职责分工,在8月31日前将城区摆摊设点情况书面报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区规划处和公安消防处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书面报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区市政局要在8月31日前把增加和维修城区市政消火栓的实施方案书面报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各有关乡镇(除珍溪、龙潭、新妙、白涛四个中心镇外)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各乡镇消防规划的制定方案书面报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二)督促落实阶段:2004年9月1日至2004年12月11日
  各乡镇、各部门要对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进行认真检查落实,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以推动达标工作的落实。
  (三)自查自验阶段:2004年12月12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确定的工作目标实施情况、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消防公共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等情况进行自查和验收,对自查验收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区建委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把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的各类违章建筑、构筑物拆除情况书面报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市政局、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在12月31日前把清理城区摆摊设点的情况书面报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区规划处和公安消防处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情况。书面报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区市政局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把增加和维修的市政消火栓数量书面报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各有关乡镇(除珍溪、龙潭、新妙、白涛四个中心镇外)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小城镇消防规划的进展情况书面报区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305533)。
  (四)督促验收阶段: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20日
  区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各单位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消防公共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等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1月20日前报市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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