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资产权[2005]636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办理规则》)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国资产权[2004]1255号)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换发国务院国资委印制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产权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产权登记既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重要手段,又是“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基本前提。对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换发产权登记表证是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产权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表证的换发工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所出资企业为单位向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办换发产权登记表证。
三、换发产权登记表证工作自2005年7月1日起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原有产权登记表证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四、已办理产权登记,且原登记事项未变化的企业,分两种情况换发产权登记表证。
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可持原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2004年12月31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定的财务报告、出资人有关情况等文件资料,以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数据作为新的占有登记数据直接换发产权登记证。
在2005年1月1日至7月1日办理的,可持原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产权登记表等文件资料,以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数据作为新的占有登记数据直接换发产权登记证。
五、在2005年7月1日前已办理了产权登记,但原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且未办理新的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产权登记办理规则》中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填写变动产权登记表,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作为占有登记数据换发产权登记证。
六、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发生注销事项,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产权登记办理规则》中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填写注销产权登记表,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办理注销,交回原产权登记证。
七、从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表证遗失的企业,由所出资企业出具情况说明,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后,按照《产权登记办理规则》中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核发新的产权登记证。
八、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可申请暂缓产权登记。
九、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于2006年1月31日前分别将本地区和所属子企业开展产权登记表证换发工作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连同逐户录入的汇总分析软盘一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总结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换发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基本情况、产权登记户数变化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十、产权登记表证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联系。
十一、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换发工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本通知组织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