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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8 生效日期: 2005-06-28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5]400号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96号)转发给你处,请遵照执行。并将免税防汛专用车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2005年6月28日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9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5年第一批25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九日


附件: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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