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5]400号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96号)转发给你处,请遵照执行。并将免税防汛专用车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2005年6月28日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9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5年第一批25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九日
附件: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