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1]162号
天津市华厦经济房建设发展公司:
你公司《关于梅江芳水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河西区梅江居住区承建的芳水园124709建筑平方米住房的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经审核,现将销售价格批复如下: 一、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90844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3900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
二、框轻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3865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3950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
三、你公司应于批复10日内填写《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登记表》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