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中小学生转学退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2 生效日期: 2001-08-02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1]288号
  东丽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私立学校学生转学退费政策的请示》(津丽价发[2001]25号)收悉。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举办普通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1996]第130号)有关规定,经与市教委研究,现将学生转学的退费问题明确如下:学生入学后因故转学,应根据实际情况核退学杂费。第一学期开学后转学的,退半年学杂费;第二学期开学后转学的,不退学杂费。
  此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