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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 2003-05-12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8月1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量(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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