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八六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贸易部
代 表 代 表
陈 洁 安布鲁什·亚诺什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