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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鲁皖成品油管道山东段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6 生效日期: 2006-04-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皖成品油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东起淄博,途经滨州、济南、泰安、枣庄、济宁、临沂至安徽省,山东境内全长630公里。是国家“十五”规划的重点工程,是保障我省经济顺利健康发展的重要能源基础设施。为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防范打击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管道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二、严禁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中输送的成品油。

  三、严禁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严禁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五、严禁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七、对危害成品油管道安全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管道设施破坏、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等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管道中油品的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油品的义务。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油品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500一2000元的现金奖励;对举报重大犯罪活动的,予以重奖。对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省公安厅:0531一85123318、85123316(夜);各地公安机关:110;鲁皖管道:0531-80670800。
特此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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