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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临时取消和减免部分面向公交和出租车行业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30 生效日期: 2006-05-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济价费字[2006]49号
各相关部门:
  为缓解油价上涨对公交和客运出租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此次油价上调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临时减免部分面向公交和客运出租行业的收费:   (一) 公交
  1、公交公司缴纳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在正常收取后暂全额返还 。
  2、实行月票限乘100次的措施。
  (二) 客运出租
  1、暂停征收42元/月的客运附加费。
  2、税控发票工本费标准由5.5元/卷暂调整为2.5元/卷。
  3、市公安公交分局的治安管理费、技术监督局的计价器审验费,暂减半征收。
  4、根据国家关于油价上涨后,要采取综合措施,各方共同承担,切实维护好出租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各出租公司要尽量减轻驾驶员的负担,在正常收取承包费和管理费的基础上给驾驶员适当返还,具体返还标准可按照:收取承包费的不低于60元,收取管理费或挂靠管理费的不低于30元执行。
  5、对出租行业的减免措施,必须全部落实到驾驶员,各出租公司不得截留。
  (三)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对公交、出租行业的临时减免措施,待调整公交、出租车价格后,恢复原执收标准。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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