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价费字[2006]49号
各相关部门:
为缓解油价上涨对公交和客运出租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此次油价上调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临时减免部分面向公交和客运出租行业的收费: (一) 公交
1、公交公司缴纳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在正常收取后暂全额返还 。
2、实行月票限乘100次的措施。
(二) 客运出租
1、暂停征收42元/月的客运附加费。
2、税控发票工本费标准由5.5元/卷暂调整为2.5元/卷。
3、市公安公交分局的治安管理费、技术监督局的计价器审验费,暂减半征收。
4、根据国家关于油价上涨后,要采取综合措施,各方共同承担,切实维护好出租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各出租公司要尽量减轻驾驶员的负担,在正常收取承包费和管理费的基础上给驾驶员适当返还,具体返还标准可按照:收取承包费的不低于60元,收取管理费或挂靠管理费的不低于30元执行。
5、对出租行业的减免措施,必须全部落实到驾驶员,各出租公司不得截留。
(三)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对公交、出租行业的临时减免措施,待调整公交、出租车价格后,恢复原执收标准。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