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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8 生效日期: 2006-04-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6]174号

常州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常国税发[2005]183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370号批复如下:
  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丙烯菊酯、胺菊酯、苯醚菊酯等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 》中的新材料(三)“0603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中的“农药及中间体中-S-烯苯菊酯”(序号:06030505)范围。该公司2004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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