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2]29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各地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进行清理时,发现企业注册登记费中有关定额征收标准的政策不够明确,一些地方收费单位对定额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是否应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中降低的收费标准规定,理解不一,要求明确。
为统一工商行政管理收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商省工商局,自本文下达之日起,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定额收取的企业(含外商企业)注册登记费,一律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请各地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目录的变更、调整工作。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