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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2004年度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评价和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 2004-06-30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件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工作,科技部对此高度重视。2003年8月,科技部启动实施了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星火专项行动,今年5月科技部星火办又相继下发了《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规范(试行)》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管理细则(试行)》,完成了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整体部署。为切实推进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科技部星火办决定启动2004年度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认定和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评价工作
  1.评价范围为星火科技专家大院模式、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农村信息化基地等五类农村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包括在农业科技园区内建设的36个农业科技专家大院。
  2.由各省(区、市)根据《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规范(试行)》提出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评价和认定工作。国家级五类中介机构的授牌工作由科技部星火办统一组织。
  3.认定国家级五类中介机构要以评价结果排序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区域合理布局等因素;要切实把对农民增收有较强带动作用、具有相当实力并运行规范的中介机构纳入其中。
  4.国家级五类中介机构的认定数量要求:支持形成每个地级市和每个重点县有1个或1个以上的国家级五类中介机构的规模。其中:星火科技专家大院模式,原则上东部省份不能少于2个、中西部省份不能少于6个;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每个省份不能少于6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每个省份不能少于2个;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每个省份不能少于4个;农村信息化基地每个省份不能少于2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要求可适当降低,但不能低于上述指标的50%。
  5.要将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五类中介机构的清单和评审认定报告(提纲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管理细则(试行)》),加盖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公章,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于8月15日前报送科技部农村中心。
  6.各级各地要开展相应的五类中介机构评价认定工作,省级五类中介机构的认定指标原则上不能低于国家级五类中介机构的200%。市、县指标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五类中介机构的建设和认定情况要在年度报告中予以体现。

  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1.申报单位原则上按照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五类中介机构的排序情况从先到后选择。各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项目的申报,科技部星火办负责认定。
  2.每个省(区、市)所申报项目总数原则为认定的国家级五类中介机构总数的1/5且不能超过6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超过4个。其中:星火科技专家大院模式项目东部省份不多于1个、中西部省份不少于1个;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项目每个省份不多于3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项目每个省份不多于1个;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项目每个省份不多于2个、不少于1个;农村信息化基地项目每个省份不多于1个。
  3.所申报项目原则为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信息化示范等内容,不允许申报题目为“xxx中介机构建设”或类似机构建设的形式。要求在申报单位后注明其所属国家级五类中介机构的类型。
  4.各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程序,于8月15日前将填好《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连同电子文件,报送科技部农村中心。

  三、其他
  1.凡获科技部立项的项目,各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分别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
  2.未获得国家引导支持的国家级五类中介机构,各省(区、市)要在当年的省级项目中予以倾斜,并鼓励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技部农村中心联系人:王敬华,孙晓明
  联系电话:010-68529275,68529091
  邮政地址:北京市2143信箱2分箱,邮编:100045
  电子邮件:cnsp@cnsp.org.cn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联系人:王仕涛、胡京华、李增来
  联系电话:010-58881439

科学技术部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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