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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度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 2005-08-16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认监委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认办[2005]46号),国家认监委决定,以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资质管理为重点,在2005年下半年开展以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实验室为主要对象的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
  今年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围绕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有关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方案,对获得计量认证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实验室的资质状况施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有效性,促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实验室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提高,以保持检验检测机构的准确、诚信、公正的工作原则。

  二、监督检查方案
  此次监督检查,主要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内自查为主,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按照行业、辖区组织自查。国家认监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跨省互查,相互学习、交流和提高评审水平;对有关计量认证工作机构及行业评审组进行检查。
  (一)省内自查。围绕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做好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管和增加的检验项目等工作,对可从事食品的微生物、非食用蛋白水解液、胭脂红、苯甲酸、苏丹红、工业盐、对羟基苯甲酸酯、工业冰醋酸、香精香料、甜味剂等项目检验检测的实验室的技术能力进行核查,填报计量认证食品检测实验室技术能力核查表。
  省内自查工作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检查组(每组不超过4人),负责本省质技监系统和本省地方计量认证的上述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及实验室的检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成检查组(每组不超过4人),负责本局系统的检查,对取得实验室认可资质的实验室检查,由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秘书处会同实验室所在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实施。
  (二)在省内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跨省互查。国家认监委指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15家单位为2005年计量认证监督互查组组长单位组成互查组(每组不超过4人),进行互查,以相互学习、交流和提高评审水平。请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互查组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安排。
  (三)国家计量认证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实验室的监督检查,以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为主,组成检查组按照行业实施检查。需要到京外实验室的,请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配合。
  (四)国家认监委将组成督导组对2005年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进行督导,并对部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的计量认证及评审工作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要求和结果的报送
  (一)本次监督检查使用统一制作的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表格。请各单位在认监委网站上自行下载工作表格。
  各检查组应在检查现场完成检查表格的填写,检查表应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对需要做出描述的(如:'检查情况简要描述'等),应详细描述有关检查内容,由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或实验室负责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实验室不予确认签字的,检查组应注明情况。
  (二)跨省互查,由组长单位在被互查单位基本完成省内自查后组织实施。互查时间应控制在一天以内。互查任务结束后7日内将互查情况书面报国家认监委。
  (三)各单位应于2005年11月前完成认监委布置的这次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任务。
  (四)本次计量认证监督检查活动,由国家认监委单下拨部分工作经费。拨款必须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经费使用情况要按照绩效考评要求上报国家认监委。
  在省内自查和跨省互查中,检查组、互查组不得收取被检查实验室的劳务费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被检查实验室安排的非公务活动。如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国家认监委将严肃处理。

  四、监督检查后续工作
  (一)国家认监委将根据此次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出具虚假报告、违规违纪、食品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达不到要求等问题,将做出暂停或撤销其计量认证资格的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
  联系人:肖良、李文龙、周刚
  电话:010-82262768、82262769、82262770
  邮件:xiaol@cnca.gov.cn、liwl@cnca.gov.cn 、 zhoug@cnca.gov.cn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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