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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9 生效日期: 2002-08-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和中央企业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的改革工作,一些中央企业要求将本企业列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单位。为更加积极稳妥地实施这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进度。国有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是多年形成的,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难度要有充分的估计。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的差异,《意见》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进度只作了原则性的要求(经济发达地区二至三年,经济欠发达地区三至五年,少数独立工矿区据实确定),请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切不可片面追求进度,搞一刀切。

  二、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试点工作安排。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量大面广,涉及的人员、机构、资产比较复杂,需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衔接,必须稳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必须先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正在研究起草具体实施办法,待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再选择部分有条件的企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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