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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文昌市自来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1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1]1011号

文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文昌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水价的请示》(文价字[2001]13号)收悉。文昌市政府为扶持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于1995年同意设立供水设施建设基金专款用于改造文城地区的供水设施,对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该基金属于清理项目,为了贯彻执行中央治理乱收费精神,理顺自来水价格,结合文昌市自来水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文昌市自来水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取消文昌市自来水价外收取的供水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和标准,将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纳入水价成本管理。水利建设基金和水资源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同意文昌市自来水价格每吨调整为:生活用水1.13元;工业用水1.43元;经营服务用水1.73元;特种行业用水2.03元。
  本批复价格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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