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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1 生效日期: 2005-01-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的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市商委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受国防科工委的委托,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考核、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会同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仓库验收。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工厂、仓库外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非法生产、购买、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器材案件。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运输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厂点围墙外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的监管职责分工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2001)118号)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我市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各个环节的安全。
  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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