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原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负责的行业协会管理职能转由国资委研究室负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6-24
发布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室
发布文号:
委直管协会、委管其他协会、15家医药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精神,国资委承担原国家经贸委联系行业协会的工作。原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办负责的行业协会管理职能按委内职责分工转由国资委研究室负责,研究室下设行业协会处,有关协会工作可与国资委研究室联系。
  联系人:张涛、宋光兰
  联系电话:63192613、63192640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室 2003年6月24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