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2003]267号
你局《关于六安供电局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六国税发(2003)24号)悉。经审核,六安供电局因六安市文具厂等6 户企业破产,致使1047847.41元电费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六安供电局坏账损失1036795.11元,在 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