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财政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复函的通知》(财综(2004)47号)要求,我委决定在人口计生系统开展计划生育有关收费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收费清理工作的范围,重点是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包括人口计生系统全国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收费以及各省(区、市)范围内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收费。
目前,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认的人口计生系统全国性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统计调查。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有两项: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和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另外,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涉及计划生育技术广告内容的审批已被取消。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清理工作中注意鉴别。
二、清理原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要求,结合人口计生系统实际,清理工作应本着如下原则进行:
(一)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三)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四)对有关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五)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一)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自查自清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省(区、市)有关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收费的自查自清工作。对本省(区、市)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后,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并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于2004年8月10日之前,报我委政法司。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汇总并初核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报送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于2004年8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联系人:胡洪波 姚 瑛
联系电话:(010)62046622转2528、2511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略)
2.《财政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复函的通知》(略)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