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保综发[1999]50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企业(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市政府《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 十一 条规定,现就有关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工资总额的决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总额的发放水平和列支成本额度。具体由企业董事会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决定当年职工工资总额。董事会关于工资总额的决议,可作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签章(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办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劳动部门办理)和列支成本的依据。
二、企业工资的内部分配
企业享有内部分配的自主权,具体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人员构成等实际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制定重点向高科技人员倾斜的内部分配办法,并按规定通过企业内部民主程序后实施。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