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嘉政通告[2005]1号
为了加强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将市辖区范围内现从事客运经营的各类机动三轮车全部予以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取缔的范围和对象
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各类机动三轮车。
第二条 集中取缔的时间
2005年10月10日至2005年11月10日。
第三条 取缔的措施
(一)自本《通告》发布后,无牌无照的机动三轮车必须无条件退出客运市场,继续经营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2005年9月25日至2005年10月10日,东至五一路、南至新312国道、西至文化路、北至嘉兴路的区域内禁止机动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继续经营的,将依法处理。
(三)从2005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对在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客运经营的机动三轮车全部依法取缔。
1、凡在取缔过程中弃车逃跑或拒绝将车辆开到执法人员指定地点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2、残疾人需用助力车代步的,按车辆管理规定办理行车手续,但不得从事客运经营。
3、凡2005年11月10日以后仍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不再享受本次取缔期间的有关政策,机动三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车辆驾驶人员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客运机动三轮车取缔后,由原管理单位按规定核销相关手续。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不服从管理、煽动闹事或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五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带统一标志,做到持证执法,文明、公正执法。
第六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七条 本通告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以前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各类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的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