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6/2003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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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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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修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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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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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金於每月一日至十八日交往租賃合同內訂定之地點。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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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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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附件二,由本法規附件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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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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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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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制定。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