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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1 生效日期: 2003-04-12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6/2003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十四條
付款之期限及地點

 

一、租金於每月一日至十八日交往租賃合同內訂定之地點。

二、

 

第二條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附件二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附件二,由本法規附件替代。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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