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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开展中缅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2 生效日期: 2005-09-22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 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近年来,随着中缅经贸合作的不断扩大和深入,两国劳务合作 也迅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与此同时,也 有一些经营公司盲目开拓市场、违规经营;少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对本地区的经营公司缺乏监督和指导,对输缅劳务合作政策不清 楚,形势不明了,项目把关不严,造成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 有发生,在缅当地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为整顿和规范缅甸劳务市场的经营秩序,保证中缅劳务合作 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开展中缅劳务合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开展对缅劳务合作业 务经营公司的指导,要求企业在开拓缅市场时深入了解当地的政 治经济形势、法律法规及外籍劳务的供需情况等,仔细核实项目的 真实性和雇主的资信状况,避免草率签约。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本地区经营公司的监管力度, 对目前开展对缅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进行一次调查,对存在允许 其他公司(或个人)挂靠经营、超标准收费、以旅游或商务考察方式 外派劳务等违规行为的,要责成其立即改正,并提出处罚意见。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欺诈行 为的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缅派遣劳务的非法中介或个人 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对经营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对劳务人员进行虚 假宣传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有关公司在开展对缅劳务合作 时请我驻缅使馆经商处对项目进行确认,并将在缅开展劳务合作 业务的情况及派出劳务人员的情况及时报我驻缅使馆经商处备 案。

  五、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应督促会员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的 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自律,自觉维护输缅劳务市场的经营秩序;并 根据缅市场的具体情况,研究制订标准合同和行业协调价格。

  六、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 (合作司)。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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