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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开展商业性评比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建办秘[2003]45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部各类专家、专业委员会:
  最近,个别单位违反《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建办[2001]38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各种乱评比活动的通知》(建办秘[2002]52号),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加商业性的房地产“品牌推广”和“美好家园”住宅设计方案评选活动,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严重影响了建设部和部属单位、部管社团的声誉。为坚决纠正各种乱评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机关各单位、 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和部各类专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部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部关于严格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建办[2001]38号),未报经建设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或参与商业性的住宅设计方案评选等各种评比活动;已经擅自组织或参与的,必须立即停止。

  二、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商业性的各种评比、表彰、排序、授奖(牌)等活动。
  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部各类专家、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未经本单位批准,不得参与商业性的各种评比、表彰、排序、授奖(牌)等活动;经本单位批准,以个人名义参与的,不得在个人姓名前后冠以单位名称及其现任或曾任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等。
  部机关、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和部各类专家、专业委员会的离退休工作人员,如以个人名义参与商业性的各种评比、表彰、排序、授奖(牌)等活动,不得在姓名前后冠以原单位名称及其现任或曾任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等。

  三、除建设部正式发文的评比活动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拒绝部管单位及其他单位擅自组织的对建设系统的企业、建设项目等的各种评比、排序、授奖(牌)活动。

  四、对擅自组织的评比、排序活动,并在评比、排序、授奖(牌)活动中乱收费的部管单位,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擅自冠以单位名称和个人职务,从事社会上组织的评比、排序、授奖(牌)等活动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作出处理。

  五、部管各单位对社会上侵犯冒用本单位名称进行上述各种评比活动的,要及时予以澄清,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消除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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