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6]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2006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汕头市2006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
今年初,我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通过国家达标检查考核验收,实现全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这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我省多年来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肯定。今年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汕头市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方案》,巩固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保持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根据我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贯彻“深化治理、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常抓不懈”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区(县)、市直有关部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我市治理公路“三乱”的长效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严格规范上路执法执收行为,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加强执法和督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治理工作总体水平,保持我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有效防止公路“三乱”反弹。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具体目标
(一)进一步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完善治理公路“三乱”长效机制,为实施治理工作年度考评制做好准备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分兵把守,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省政府纠风办结合当前治理工作的新要求、新标准,正抓紧制订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年度考评办法,下半年会印发实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现有的治理工作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例会、汇报、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快速反应、上路执法评议考核、案件举报、案件督办、案件通报以及登记统计和奖惩等各项制度,为实施治理工作年度考评制做好准备。
(二)加强对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的监督
市督察队和各地各部门治理工作机构要切实按照交通部《关于加强治超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和国家八部委的有关规定,依法严管,进一步监督规范治超执法行为。
市交通局、公安局、公路局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坚持联合治超,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合法设置的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要防止出现违反规定单家上路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查处凭目测认定超限超载、只罚款不卸载、罚款不给票据将收入设立“小金库”或中饱私囊以及通过中介特别是以停车场老板为中介进行收费罚款等行为,保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临时治安检查点的管理
对因治安需要设置的报警亭(岗)要规范管理,不得随意上路查扣车辆、罚款,对违规设置的长期检查点特别是以报警亭名义挂牌成立的固定检查点、聘用临时工拦车罚款收费的检查点必须坚决予以撤消。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上路执罚执收行为
各有权上路执法单位应自觉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规范上路执罚执收行为。严禁执法者假冒或替代银行工作人员自收罚款以及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另行委托收取罚款等行为;严肃查处上路执法单位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变相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违法行为,严禁对查扣的违章车辆违法收取停车保管费和强收拖车费行为;执法单位不得与公路车辆拯救企业签订经济利益分成协议,严禁利用上路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上路执法单位不能以加强责任考评、提高执法积极性等理由下达各种形式的罚没指标,将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评优评先与罚没指标直接挂钩。
(五)严防严查越权上路问题
要加强对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和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除公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检查站,交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外经济组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收费站,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越权上路问题,严防以废品回收、生猪屠宰、矿山资源管理、打假打私、食盐管理等多种借口违规越权上路检查、罚款和收费。
(六)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管理
交通、物价部门要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收费管理工作。要切实贯彻执行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重申严禁公路收费站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计量标准的通知》(粤费(2005)2号),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收费站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计量标准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七)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力度
各级纠风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督察队、纠风办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种涉及上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管理,对涉及上路执法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行严格把关,当好政策参谋,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全市性组织的有关上路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在正式实施前应报省政府督察队、省政府纠风办备案。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防范公路“三乱”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有效防止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公路“三乱”行为。各区县开展涉及上路执法的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确定之后,在实施前应当报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市政府纠风办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拟制的开展涉及上路执法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应当征求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市政府纠风办意见。
(八)全面规范上路执法行为
经过多年治理,我市上路执法行为实体性违法已大为减少,较多出现的是程序性违法。表现在执法者不按法定方式、手段、程序及时限执法,制定法定文书不规范等,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规范上路执法行为。
加强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基层执法者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要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活动,让广大执法人员真正理解好、执行好、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业务教育和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从路上治理深入到路下治理,使防范公路“三乱”的关口前移。
建立健全上路执法责任制和上路执法评议考核制。有权上路执法单位要结合我市即将全面推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上路执法的评议考核机制,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所有上路执法单位的各类罚款、收费项目的依据及标准应公开透明,执法处罚必须依法告知处罚对象,方便群众监督。
坚决纠正程序性违法行为。继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和要求。
正确处理好正常执法与预防公路“三乱”行为的关系。上路执法单位要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区分公路“三乱”行为与正常执法的界限,既要确保正常执法、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又要防止发生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九)建立健全和完善治理公路“三乱”的快速反应机制
按照省六部门的文件要求,我市各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查处公路“三乱”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要配齐配强人员,配齐快速反应所需要的最基本的专用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更新暗访、调查取证器材,保障办案所需要的最基本经费。确保在任何时间、地点哪怕是在节假日、休息日都能达到快速反应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处理突发性公路“三乱”、特别是因公路“三乱”引发群体性案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十)建立健全和完善案件举报制度、督办制度和通报制度
各治理公路“三乱”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案件举报制度、督办制度和通报制度。要按分工要求,认真处理公路“三乱”问题,做到速查快办,及时把苗头性的“三乱”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实行对治理工作的动态管理。
举报督察站要重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754—8871000),开通举报电子信箱(Stgovsb@126.com),各地、各有关单位也要重新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对外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确保群众投诉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三、主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治理公路“三乱”是坚持执政为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虽然已经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但这绝不等于我省、我市的治理任务已经完成。应当看到,达标只是实现了阶段性目标,引发公路“三乱”的不少深层次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效预防和解决公路“三乱”的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够健全,如果我们盲目乐观、麻痹大意、放松警惕,公路“三乱”还有可能反弹,达标了也有可能被“摘牌”。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即将实施的全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年度考评办法,切实加强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把治理公路“三乱”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部署,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共管,共同把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做到思想不松、责任不变、力度不减、常抓不懈。
(二)把好政策关口,推进依法行政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禁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立检查站、收费站。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广大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把服务寓于管理之中,做到既敢抓敢管,又抓之有度,管之合法,将治理公路“三乱”纳入法制轨道。
(三)注重调研,把握规律,狠抓典型案件
经过多年的集中治理,目前各地、各有关单位明目张胆的公路“三乱”行为已基本绝迹,公路“三乱”更多的从公开走向地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公路“三乱”的新特点、新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那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和苗头性的问题。随着当前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要特别注意研究通过中介进行罚款、收取保护费,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新情况,及时查处典型案件。
(四)创新思路,完善机制,加强源头治理
虽然我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通过国家达标检查考核验收,实现全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但达标不是最终目的,只是实现治理工作阶段性目标。因此,我们要更好地深入推进治理工作,要立足巩固成果,探求建立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要认真总结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推动落实经费保障机制、监督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促进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执法改革等,积极探索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的根本方法和措施。要进一步创新思路,通过健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探求加强源头治理的方法途径,建立行之有效的治理公路“三乱”的长效机制。
(五)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将监督看成是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自身形象,始终保持先进性的强大动力。要进一步拓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既要有选择地曝光典型案件,促使有关部门积极整改,促进依法行政,又要树立先进典型,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有关群众的解释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治理工作与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治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七)制订治理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等六部门关于《2006年深入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意见》(粤府督(2006)2号)和我市的年度治理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依据职能制订年度治理措施,抄报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