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教财厅(2002)5号
为帮助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4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文,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制度,专项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高度来认识;各高校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要把这一体现党和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关怀的好事做好、实事做实。
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公示制。各高校在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定名单及有关材料前,要将拟上报的获奖名单向全校师生公布,接受师生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要求,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及时、全额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国家奖学金标准,严禁以一个人申报、获准后又让几个学生分享的错误做法。
四、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对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学生对国家奖学金的认识,避免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五、待今年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于违反国家奖学金有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学校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