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信计资[2005]0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使用,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单位,使用换证专用的新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具体通知如下: 一、资质换证获得通过且资质等级未发生变化的单位,使用换证专用资质证书(简称换证资质证书)。换证资质证书沿用换证前资质证书编号,正副本上增设“首次发证日期”项,发证日期后标注“换发”字样。
二、资质换证中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单位和首次取得资质的单位,沿用现行版本资质证书(简称首次资质证书),发证日期后标注“核发”字样。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四年,证书中“有效期:四年”明确为“有效期:×年×月×日止”(从核发或换发日期起计满四年)。
四、2005年9月30日前通过换证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换领新版的换证资质证书。首次资质证书和换证资质证书具体样式,可登录资质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查阅。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