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信部清[2002]522号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市场竞争行为,严肃国家资费政策,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资费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我部决定建立电信资费违规行为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通信管理局)在调查处理本辖区内各级电信企业资费违规行为时,应将对违规企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通知书等抄报我部,而且各通信管理局要及时跟踪违规企业的整改情况,并及时上报。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各通信管理局可提请我部重点通报。
二、各电信企业可以建立相互监督举报机制,并可将电信市场中出现的各种资费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应电信资费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同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
三、我部将对各通信管理局上报的各类资费违规整改文件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对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上报的资费违规案例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和调查处理。
四、我部将于每月定期编写电信资费违规情况通报,主要内容包括违规企业名称、违规企业负责人、资费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五、电信资费违规通报文件将下发至各通信管理局、各集团公司总部,并抄送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和驻各集团公司的企业监事会等相关部门。
六、各集团公司收到通报后,对于涉及本企业的问题,要内部通报并把公司处理意见及结果报我部。
七、各通信管理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比照本通报制度建立本辖区内的资费违规通报制度。
八、本通报制度自文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