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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3 生效日期: 2002-11-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财办库(2002)56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
  根据《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监发(2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各中央预算单位前一段时间已对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为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对照《通知》和《办法》的各项规定,对清理检查后准备保留的银行账户作进一步的核查,确保拟上报审批的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要求。

  二、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积极推进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在充分理解和掌握《办法》中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抓紧制定符合本系统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三、根据《办法》中有关“一级预算单位所属预算单位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层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可由其规定的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当地专员办审批”的规定,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尽快明确本系统中对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上级审核(主管)部门,确保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为进一步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的有关政策,在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也应执行《办法》,并按照《办法》中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所开设的银行账户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

  五、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要抓紧督促、落实本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制度的执行工作,对按规定要求清理检查拟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尽快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最晚不得迟于200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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