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8 生效日期: 2005-05-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国税函[2005]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相关年度”是指从虚报亏损行为次年至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虚报行为的前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五年。税务机关发现虚报亏损是在纳税人虚报行为次年的,则只根据虚报亏损对行为当年的纳税影响,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五年五月八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停止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