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国税函[2005]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相关年度”是指从虚报亏损行为次年至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虚报行为的前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五年。税务机关发现虚报亏损是在纳税人虚报行为次年的,则只根据虚报亏损对行为当年的纳税影响,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五年五月八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停止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