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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宜府发0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鄂府法办〔2006〕11号),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了清理审查,决定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宜府发〔1993〕42号)
第三条中的“卷烟批发由烟草公司和受烟草公司委托的国合单位经营”修改为:“卷烟批发由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知(宜府发〔1995〕65号)
第二条中的“由烟草公司和受烟草公司委托的国合企业经营”修改为:“由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制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宜府发〔1996〕22号)
第四条中的“只准到当地烟草公司指定的卷烟批发部凭证进货。”修改为:“只准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昌市城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1996〕39号)删除第六条。第七至十六条分别作为第六至十五条。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的通告(宜府发〔2000〕30号)
第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确定宜昌市时运物业总公司屠宰场、宜昌市双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宜昌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为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定点屠宰场,分别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办、市农经委、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宜府发〔1994〕25号);
(二)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加强我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宜府发〔1994〕46号);
(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1994〕49号);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棉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宜府发〔1994〕64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通知(宜府发〔1995〕81号);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的通知(宜府发〔1998〕15号);
(七)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宜府发〔1999〕38号);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1999〕49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拍卖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0〕49号);
(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实行定点修理的通知(宜府办发〔1992〕51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政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宜府办发〔1993〕41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宜昌市拍卖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1993〕51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1999〕80号)。
本通知所列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另行发文。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