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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3 生效日期: 2004-02-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2004]5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各市国税局要组织力量,对2002年以来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尚未收到回函的,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再次进行函调。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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