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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3 生效日期: 2004-02-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2004]56号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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