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3]941号
吉林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吉林省物价局报来《关于吉林省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请示》(吉省价工字[2003]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吉林省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0.486元(含税,下同)。
二、为解决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对城市“低保户”的影响,在城乡居民用电价格中每千瓦时加价0.4分钱(已含在同价水平中),用于对城市低保户基本生活用电量进行专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我委备案。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3年8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