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1/2002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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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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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體育發展局體育醫學中心每次提供的體育醫療護理服務,須收取澳門幣二十元的費用。 |
二、倘經由衛生局轉介,體育發展局體育醫學中心將按衛生局收取標準向此類求診人士收取費用。 |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費用構成體育發展基金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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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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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且獲體育發展局認可的體育總會或具總會特權的體育會的註冊運動員,以及大眾體育運動員、殘疾人士體育運動員、學校體育運動員及大學體育運動員,均可取得上條所指的體育醫療護理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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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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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條所指的體育醫療護理服務尤其包括下列項目: |
(一)體格檢查; |
(二)診斷; |
(三)物理治療; |
(四)功能評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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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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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取得體育發展局體育醫學中心提供的體育醫療護理服務的使用者,須出示以下所指的運動員身份證明文件,以表明其身份: |
(一)由依法成立且獲體育發展局認可的體育總會或具總會特權的體育會發出的註冊運動員證明; |
(二)由體育發展局發出的大眾體育運動員證明; |
(三)由有關代表機構發出的殘疾人士運動員證明; |
(四)由教育暨青年局發出的學校體育運動員證明; |
(五)由依法獲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機構發出的所屬大學體育運動員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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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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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可按體育發展局的建議以批示調整本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費用,該批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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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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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自公佈日起計三十天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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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制定。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