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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C章:渡轮服务(香港油地小轮船有限公司)(船费厘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4章第9(1)条)

[1982年6月15日]

(本为1982年第20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渡轮服务(天星小轮有限公司)(船费厘定)令》。

第2条 船费的厘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专营公司就附表第1栏所指明航线提供第2栏所指明服务时收取的最高船费,须为附表第3栏所指明的款额。

第2A条 船费增加率的厘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根据本条例第19(1)(a)条所厘定的最高船费的附表的范围内,署长可根据本条例第19(3)条准许的最高增加率须为50%。

(1994年第580号法律公告)

第3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附表中─

“儿童”(child)指12岁以下的人。

(1988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航线服务船费

1. 尖沙咀与爱丁堡广场之间

(a)上层乘客 $2.20

(b)上层儿童乘客(有人陪同的3岁以下儿童除外) $1.30

(c)上层3岁以下儿童乘客(有人陪同)免费

(d)下层乘客 $1.70

(e)下层儿童乘客(有人陪同的3岁以下儿童除外) $1.20

(f)下层3岁以下儿童乘客(有人陪同)免费

2. 红与爱丁堡广场之间

(a)上层乘客 $2.70

(b)上层儿童乘客(有人陪同的3岁以下儿童除外) $1.30

(c)上层3岁以下儿童乘客(有人陪同)免费

(d)下层乘客 $2.20

(e)下层儿童乘客(有人陪同的3岁以下儿童除外) $1.20

(f)下层3岁以下儿童乘客(有人陪同)免费

3. 尖沙咀与湾仔之间

(a)上层或下层乘客 $2.20

(b)上层或下层儿童乘客(有人陪同的3岁以下儿童除外) $1.30

(c)上层或下层3岁以下儿童乘客(有人陪同)免费

4.尖沙咀与爱丁堡广场或

湾仔之间月票(只于当前的公历月有效) $110

4A.红与爱丁堡广场之间

(1996年第40号法律公告)月票(只于当前的公历月有效) $135

5.所有航线游客票(由发出该票日期起计任何连续4天(包括发出该票当天)有效,可不限次数乘搭任何航线;但游客票只可售予根据《入境规例》(第115章,附属法例)第2(1)条获准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1996年第68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80号第103(4)条;1997年第185号法律公告) $30

(1994年第58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0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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