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26/2002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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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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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該規章為本法規的附件及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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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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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公佈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應促使現有設施符合該規章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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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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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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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