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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毒鼠强定点处置单位名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2 生效日期: 2003-09-1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我局及农业部等十一部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农发[2003]13号)和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总体工作安排,及时、妥善、安全、彻底地销毁处置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现将经各地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处置毒鼠强资格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抓紧组织落实毒鼠强的处置工作,加强对这些企业、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监测,按照我局的处置进度要求,于2003年11月底前完成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工作。
附件:经认定的“毒鼠强”处置单位名单(略)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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