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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公眾假日安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0 生效日期: 1999-12-20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5/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公眾假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眾假日如下:

(一)澳門回歸祖國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日(十二月二十日);

(二)澳門回歸祖國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日翌日(十二月二十一日);

(三)冬至(十二月二十二日);

(四)聖誕節前日(十二月二十四日);

(五)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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