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5/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所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
第一條 |
|
印花稅票的面積為16.5毫米闊,26毫米長及具有以下之特徵: |
(一)上部左方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字樣、右方以大楷寫成之 字樣; |
(二)左下部,分別以中文及葡文註明其面值的字樣; |
(三)右下部以大楷寫成之"MOP"後註有以數字所顯示的面值; |
(四)在第(二)項及(三)項所述字體之上,有以中文表述「印花」並以大楷寫成“Estampilha Fiscal”的字樣; |
(五)中央部份,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
(六)整個票面印有淺藍色的、連續排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大楷 的字樣。 |
|
第二條 |
|
印花稅票之面值分別為澳門幣壹圓、貳圓、伍圓、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及壹佰圓,其式樣載於成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內。 |
|
第三條 |
|
印花稅票將以下列顏色印制: |
(一)底色為白色,並印有第一條(六)項所指字樣; |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999號法律附件三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
(三)分別以深黃、深藍、綠、橙、紅、棕及紫色來區分壹圓、貳圓、伍圓、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及壹佰圓的印花稅票。 |
|
第四條 |
|
現時出售面值為?圓、肆圓、陸圓、柒圓、捌圓、玖圓、?拾圓、肆拾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的印花稅票予以廢除及終止其效力,並應以焚燒的方式處理。 |
|
第五條 |
|
一、截至開始流通本行政法規所核准的印花稅票三十天內,現出售或已流通的印花稅票經財政局另加印記後仍繼續有效,而該印記的式樣載於本法規的附件二內。 |
二、現流通的,包括第四條規定廢除的印花稅票,經按上款所述的規定及期限另加印記後方可維持其效力。 |
|
第六條 |
|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
|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二日制定。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