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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名稱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5 生效日期: 2000-02-15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8/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名稱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名稱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葡文名稱為 並保留原葡文名稱縮寫AMCM核准其通則的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中提及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者皆視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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