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8/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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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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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名稱改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葡文名稱為 並保留原葡文名稱縮寫AMCM核准其通則的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中提及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者皆視為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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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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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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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五日制定。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